弱勢政府對住聲大夾惡的鄉議會, 其實一早估輸硬。所謂『理順』都只是『知法犯法』的美化修辭。
我所知丁屋只可以起3層, 而在天台上成間玻璃屋, 我會覺得是第4層, 是犯法。仲有好多是天台到起上蓋, 話要用來檔太陽, 咁你買天台樓的時候, 就己經好清楚天台是會熱些少, 這個是無論邊處地方都會有同樣情況。丁屋可以理順, 巿區樓幢幢都會要求理順, 到時政府又怎樣做? 根本政府就無理由有『理順政策』, 既然有條例的時候, 為何有法不依, 而走去附加條例?
丁屋問題已經是一拖再拖, 政府今次如果連僭健問題都不強硬對待新界原居民, 而只是處處讓步的話, 將來政府再和原居民們談判的時候, 就只會處於下風, 損害廣大香港巿民利益。
PS: 看到原居民們的咀臉, 什麼革命、流血、捍衞等等, 講就官面堂皇, 但講來講去咪又是自身利益。原居民已經先天比香港其他巿民多了益處, 做人又何必咁貪心。
僭建本來就非法 不應胡混變合法
(明報)2011年5月17日 星期二 05:10
【明報專訊】申訴專員揭露政府「放生」新界丁屋僭建之後,接連多名立法會 議員的居所,被發現有僭建情况,涉事議員如何應對,反映其素質和操守,若議員知法犯法,未能起到以身作則的作用,會使市民極其失望。至於新界丁屋僭建問題,發展局長林鄭月娥 已經承認政府會從「理順」方向處理,具體情况仍待披露,但是,我們認為僭建本來就是非法,即使現階段執法有困難,政府應該從逐步解決的方向考慮,而非以什麼「理順計劃」、以圖含混過關地讓丁屋僭建合法化。
4名立會議員涉僭建
違法行徑背離誓辭
近期,先後有4名立法會議員被揭發居所僭建,分別是張學明、陳鑑林 、黃容根 和梁耀忠,前3人都住新界丁屋,梁耀忠則住在油麻地的大廈頂層單位連天台單位,天台被投訴加建了一個巨型簷篷。立法會議員要嚴以律己,處事行誼以高標準衡量,以作為市民的楷模和表率。4人被揭發居所僭建,知法犯法,與社會、公衆對議員的要求,已經存在落差,而他們善後處理之不同,也提供客觀事實,讓公衆判斷他們品格道德之高低良窳。
總的而言,梁耀忠的辯解,雖然仍然有「拖得就拖」成分,但是他昨日明確表示簷篷很快就會拆除,顯示梁耀忠承認天台簷篷乃違法,答允清拆,顯示他還有自省能力,以符合社會公衆的期望。反觀張學明、黃容根和陳鑑林,他們對居所的僭建情况,卻是顧左右而言他,其中張學明的態度是等待政府以理順計劃將之合法化,黃容根表示會向政府查詢是否須清拆,陳鑑林則說若屋宇署 認為花圃和天台屋屬僭建物,他願意拆卸。
張學明、黃容根、陳鑑林3人明顯採取拖字訣,這般取態,相信是他們在等待鄉議局 與政府商討所謂「理順計劃」的進展,但是,他們居所的僭建物肯定違法,因為若符合法例規定,他們的回應就毋須左閃右避了。
立法會議員負責制訂法律,理應堅守法律,崇尚法治,3名議員竟然參與僭建,被揭發後還諸多搪塞,他們的表現與本港法治傳統核心價值背道而馳,知法犯法,其人格和道德操守也會受到質疑。
特別是陳鑑林被揭發「霸住」官地和僭建後,辯稱並非「大奸大惡」的事。這個說法乖張至極。若以他的邏輯,則吐痰、拋棄垃圾、違反禁煙等行為,與大奸大惡更沾不上邊,但是違犯者一旦被捕,還是要接受法律制裁。陳鑑林的法治觀念和實踐,使人對議員維護法治的期許打了折扣,還有,是立法會議員宣誓時有「遵守法律」一句,陳鑑林的「大奸大惡」論調,與他曾經對市民的莊嚴誓辭,大謬矣!
張學明等3人等待的「理順計劃」,究竟是什麼東西?上月19日,申訴專員發表調查報告,批評政府處理丁屋僭建失當,使情况愈趨惡化,僭建氾濫成災,認為此乃多年來政府兩度調整政策「放生」丁屋僭建所造成的結果。當日,有新界人士披露正與政府就丁屋僭建,商討「理順計劃」,預期到6月就有具體結果。所謂「理順計劃」,過去並無所聞,起初,政府官員對此亦支吾以對,不過,近日發展局長林鄭月娥在公開場合談及此事時,也採用「理順」字眼來形容對丁屋僭建的處理,所以有理由相信,政府正循法例規定和執法以外的途徑,處理此事。
我們不知道政府與新界人士秘密商討的動機和目的,更不知道政府打算如何「理順」丁屋僭建問題,只是根據已知情况,我們提出兩點:
官員切勿魚目混珠
原居民特權不應「擴權」
第一、近日,林鄭月娥口口聲聲說,處理僭建物會以公眾安全為最主要考慮,強調不管涉事人的背景,會一視同仁執法。證諸申訴專員的批評,政府在執行市區和新界丁屋僭建,是否有雙重標準和做法,市民自有公論。另外,林鄭月娥說政府沒有優待新界人,市區也有類似「理順」安排,例如冷氣機支架、晾衣架、小型簷篷、廣告招牌 等,若沒即時危險,也不會要求全部拆除。這番說法,有混淆視聽、魚目混珠之嫌。
政府何年何月何日說過,對市區僭建有理順安排?設若政府與鄉議局商討丁屋的冷氣機支架、晾衣架、小型簷篷等,若沒即時危險,不會要求全部拆除,則如此「理順」,相信大多數市民會接受,但是林鄭月娥敢說僅止於此?所以,林鄭局長不應拿處理市區僭建的做法,作為進一步「放生」丁屋僭建的魔術棒,因為若借市區過橋,市區居民只會倍感憤怒。語言迷霧遮不住市民雪亮的目光。
第二,所謂丁屋作為原居民的權利,其特殊性本就備受質疑,只因《基本法 》有規定,整體社會才無可奈何地容許特權繼續存在,不過,《基本法》並沒有容許丁屋可以違反香港法律、隨意僭建。丁屋僭建事屬違法,政府必須執法匡正,不管情况多嚴重、問題多大,只要政府有決心,分階段執行,必有解決之日,例如約10年前,市區樓宇鐵籠、花架觸目皆是,屋宇署集中力量取締,今時今日,鐵籠、花架基本消失,說明當局只要決心推行,情况再惡劣,問題就會有真真正正理順之日。若政府以「理順」為包裝,把丁屋僭建合法化,實質是「假理順」,讓原居民的特權「擴權」而已,如此不僅製造不公平,還創下犯法竟可獲政府追認合法的惡例,有損本港的法治精神,還會養虎為患,為日後無休止的「擴大特權」,埋下伏筆,政府對此不得不察。